当事人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为威望,于本年1月找朋友顺手写了含有“店长引荐”四个夺目大字的宣扬广告。随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墙柱上张贴了。经查,上述“肺宁口服液”为非处方药(OTC),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0061”;“肾骨片”为非处方药(OTC),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80239”。当事人店内一向出售上述两种药品。
当事人的这种行为,归于药品广告中含有“引荐”等综合性点评内容的行为,违背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物、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广告检查办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则,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中止发布该广告,并立案进行了查办。
药品零售经营者不能对大众购药存在引导、引荐行为;顾客不能仅凭“引荐”购药,应根据药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实践的需求安全选购,提高药品消费的自我防备认识和自我保护认识。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物和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广告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则,不得包括下列景象: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医治、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引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点评内容,“无效退款、稳妥公司稳妥”等确保性内容,鼓动顾客恣意、过量运用药品、保健食物和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的内容。
违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则,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物和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物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令和法规有规则的,按照相关规则处分,没有规则的,由县级以上商场监督办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来得到的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越三万元;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