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货架上摆放过期药品,店家辩称货架上有过期药品是由于员工未及时清洗整理,公司实际并没有出售过过期药品,行政机关对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日前表示,该院经审理后,支持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据报道,此前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在货架上查获一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这中间还包括顺尔宁孟鲁司特钠咀嚼片14盒,复方风湿灵片6盒,兰索拉唑肠溶片7盒,安神补脑液4盒,生脉胶囊3盒, 黄柏胶囊2盒。该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中表示货架上有过期药品是由于员工未及时清洗整理,公司实际并没有出售过过期药品。
对于“员工未及时清洗整理”的辩解,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定该医药公司货架上放有超过有效期药品已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过,对于该处罚结果,该医药公司表示不服,遂向增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增城区政府维持了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该医药公司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该医药公司对在经营场所药品销售货架上摆放已超过有效期的涉案药品并无异议。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商家将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应视为有违法销售行为,该违法销售行为不以是否实际售出为构成要件,实际售出与否仅关系违法来得到的数额。把过期药品放在销售区域,即视为有销售行为,是不是已经销售不影响对销售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罚幅度为100000元起。该医药公司未按规定完整记录购销药品的情况,存在错记漏记的情形,无法确定此前已售出的涉案同类药品是否超过有效期,且该药公司涉案部分药品在增城区市监局现场检查前三、四个月已超越有效期,不适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增城区市监局对该医药公司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医药公司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该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因过期药品被罚的案例在药店时有发生,也有不少药店因此收到巨额“罚单”。此前,四川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民众在药店购买到过期药的投诉后,迅速对该药店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批药品进货渠道正规,由公司统一配送至门店共计15盒,其中在超过药品有效期前销售13盒,超过药品有效期后销售1盒,经营场所陈列超过药品有效期1盒待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实,因此,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店给予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药品的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明确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最低罚款150万元。同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新法要求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假劣药处罚之严,也给各位药店经营者提了个醒,药店的质量负责人必须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GSP认证条款熟悉于胸,督促各岗位人员完成每天应做的工作,这样才可以维护好群众健康利益,进而再谈稳定的客流和更丰厚的药店利益。
实际上,有些药店“不慎”销售过期药,大多是因为经营过程出现差错,未及时下架相关药品。这主要跟药店“近效期药品”管理方案有关。所谓的“近效期药品”,一般是指药店根据药品特点,将近效期限定位在3-6个月内。
药店为降低损失,多数会继续销售“近效期药品”,但如果检查统计过程中出现差错,将导致过期药品出现在货柜上,即使没有销售出去,也依然可判定为“销售劣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