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4-19 11:06:42 | 作者: 收银台烟酒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6月30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维护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食品安全,从即日起,本县辖区内严禁使用可能会影响花了钱的人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1.市场开办方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时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生鲜灯”;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环境、条件、行为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生鲜灯”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将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如各族人民群众发现有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投诉举报电线。